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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灰色收入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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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梁发芾


  昨天的《扬子晚报》的一则新闻说:合肥市委副书记许道明及其妻子江黎在合肥政界算是耀眼的一对夫妻,他们都在本单位大小会议上“秀”过廉政,但他们共同的“爱好”——贪污将他们一起送进了深牢大狱。为了把巨额家庭财产“说明白”,许道明夫妇大曝官场“潜规则”。
许道明说:“不算购物卡之类,光是计划生育奖励,每年有三四千元,外贸每年给我们领导几千元,郊区区委办、市委办公室不在工资表上,可发不可讲的,每年少说也有几千元。还有一块是灰色收入,逢年过节几乎每个部门都能给千儿八百的。”江黎也透露:“我是搞经济工作的,各种收入特别多,一个是大家都有的,但不在统计表上显示。还有我们单位内部的‘创收奖’,以工会、机关党支部名义发的钱,一概都不算,工资条上也不显示。另外参加妇女的活动,发的钱是非常高的,都是奖励一把手,不让别人知道,知道以后就天下大乱了。2006年4月到香港参加徽商大会,4天时间发了3000港币,我一分钱也不用花。”
  看了这一段,我一时无语。说什么好呢?到底说什么好呢?虽然人们知道他们就是这样敛财的,但官员亲自说出来,还是让人十分痛心。
  这种潜规则,当然是到处如此的。中国的官员,基本上都是如此,谁也不会例外。十几年前,我所在的单位在某省大院,一到年底,各地给省上机关拜年的车拥在门口,害得省长也无法顺利进门上班,省长不禁大怒:“你们能不能拉到别处去?”那时拜年的下级政府和单位,都老实,送的无非是全羊,鸡鸭鱼肉,王八之类,大车小车,挤在衙门口,甚不雅观。于是又改到后门。后来就不再这样了,直接送银行卡,购物卡,多方便。
  一位朋友前年过年时为他的一位官场朋友不会办事痛心疾首。他的朋友在市级政府的一个部门工作, 过年时代表单位要给上级一位更大的头目拜年,送上一个购物卡,上面区区2000元钱,结果气得大佬当着他的面就扔了。一个堂堂的单位才 拿出2000元,打发叫花子啊?又不能兑现现金,这么大的官员,又不会亲自到商场去购物,要那玩意何用?
  购物卡之类虽然方便隐蔽,但是也不好,有期限,又不能套现。每当逢年过节的时候,大商场去看,都有不少贵夫人或者女革命干部在那里倒腾购物卡。 要么现场打折出售给购物的人,也还豪爽;有些贪心很大,不愿打折出手 ,就死皮赖脸地站在款台边,等有人结账,就一拥而上,争着要让顾客给她现金,用她的卡刷卡。一些单位的头头,逢年过节得到的购物卡已经多得无法花,成为他们的头疼事。凡是需要的,家里都有了,购物卡还有屁用呢!
  当然,购物卡是一些单位给上级单位,主管单位普遍赠送的,一般人手一份。真正大佬,一般是送银行卡,或者现金,不会送购物卡的。每到逢年过节,下属的各个单位,部门,都会给长官拜年送礼。以县为例,一个县委书记,一个年过下来,就有数十万的收入。县上有数十个局,委,办,当然还有法院检察院,以及监狱;还有数十个乡镇;国营企业,也要拜年;私营企业,更要拜年。有些想升迁的小官当然盼星星盼月亮盼望这天的到来。拜年就要送礼。不管一个单位,还是个人,没有千元是拿不出来的,拿出万元的,也不算多。不下上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争着上门送钱,一家送1000元,不就是10万元吗?过个年捞10万元恐怕是最少,最没有本事的县委书记了。
  平时,名目更多。每个机关都有小金库,小金库里的钱本来主要就是给领导花的,想法以种种名义,偷偷发给就行了。凡是评奖,只要有钱,没有不发给官员领导的;领导招商引资,也要以引来资金的某个百分比(比如5%)奖励;开会,出差,旅游,有高额的补贴;剪彩用的是纯金的剪刀,咔嚓一声后就顺手装进自己的口袋;开业典礼之类,官员劳动一下亮个相,车马费的红包也不小;当个什么顾问还有顾问费,题词有润笔,出书有稿费,秘书写了发表在报纸杂志上的文章,也拿最高的稿酬;主管的下属单位和部门的福利,奖金什么的,从来都不会忘了给上级领导发一份……
  总之是,只有想不到,不怕做不到。人们都说巧立名目,但是,中国普通人的想象力,永远赶不上他们名目的巧妙。
  这样的收入,好像也不犯法,因为只要混到那个份上了, 就成为不成文的待遇,人人都有,人人如此。谁能把这当作什么罪行,受之有愧?也绝对不会有检察院把逢年过节拿了人家拜年的红包的人,就列入检察的对象。如果一个官员仅仅是拿这些东西, 那么,他绝对还是一个清官,因为这实在是毛毛雨。
  有什么办法呢?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机关单位都有敛财之道,敛来的财不想法分了,敛财干什么?官员手中有权,有人愿意给他送;官员的财产又从来不公开,他们有多少,也没有人能够弄清楚。用种种借口把人民的血汗钱弄到自家的口袋里,还不用纳税,对于官员来说,这真正是无比优越性的体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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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16: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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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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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用严刑重法来治理

[ 本帖最后由 梁纯 于 2008-9-3 13: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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